疾病或生育障碍并非适宜作为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理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对于准许离婚还是驳回离婚请求,应当依据夫妻双方的情感状况来作出评判标准,其中并不包含疾病与生育障碍等因素。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负有互相扶持、照顾的法定义务。
若配偶一方患有疾病,另一方则需尽到照料责任,必要时将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及护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