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律领域,并非所有员工不同意的情形都必然构成违法行为,以下为几种常见的特殊情况分析:
首先,关于岗位调整,这是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众多重大事项之一,企业必须要满足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条件才能够完成其修改,若是企业采取强制性手段直接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那么员工可以自主选择拒绝接受,并且有权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其次,对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所实施的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岗位转换,通常被视为企业行使自我管理权利的表现,员工也应该履行相应义务予以服从,不得予以拒绝,但如若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制度,企业则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解除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