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系指在债务人未能及时对与其债务到期的债权进行主张,且其行为对债权人产生了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行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的相关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务必合法、确定。
其次,债务人针对第三人享有正当权益并且怠于行使这些权利,此乃必备条件之一。
再者,就是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偿债义务,致使债权受到威胁。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那便是债权人有维持其债权安全稳定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