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并不愿意批准,那么作为债务人便不得任意转让他所欠下的相应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中的明文规定来看,如果债务人想要将他所负担的全部或部分的债务转移至第三者,则必须首先获得债权人的许可才可进行。
当自称为债权人的人或者是由第三方提出的关于加入某项债务的建议并已向债权人知会后,若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给予明确的许可是否同意,那么此处应视为其不予认可该债务转让行为。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显示,第三人和债务人都可以通过互相协商的方式来约定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并且应把这一决定告知债权人;
或者是第三者以明确的态度表达出他愿意接手这项债务,只要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对此事明确不予认可,他们之间便可以据此协议要求第三方在其所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相关的连带债务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