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在特定条件下可予以取保候审。
就累犯而言,对其能否采取取保候审,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此外,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来规避警方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及其刑罚相对较重的犯罪嫌疑人被视为不可取保候审之列。
然而,有特殊情况者,如患有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子,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给社会造成任何风险威胁;
其次,当期限已满且案件尚未结案、仍需进行深入侦查时,犯罪嫌疑人也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