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债权债务共同归属一人时,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合同承继制度,亦即某一方合同当事人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自身合同所包含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悉数转移至第三人身上。
其次,企业合并也是常见的原因之一,企业合并具体表现为一家企业及其一部分被另一家企业所吸收,或者是数家企业联合组成一家全新的企业。
在此种情形之下,因合并而消失的原企业所欠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实际上将由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全盘接手和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