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次序遵循以下原则:
首要执行的是(1)破产后的各项开支;
其次,需要保障的是(2)共益债务的偿付;
紧接着就是(3)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医疗、工伤补助和抚恤等相关费用,还有职工个人账户应分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必须向职工支付的补偿金,这些都属于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范围之内的责任;
接着是(4)破产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关税以及除上诉条款腺应付款项之外的其他税费的补交;
最后一项是对(5)普通债权人的破产债权进行偿付。
倘若经过上述步骤处理完破产后的所有收入之后,尚有部分剩余的破产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将在各股东原本出资金额比率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各股东。《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