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结束之际,并不一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是单位于合同期满之后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又或者是在单位降低原有的劳动条件的背景之下,劳动者选择放弃继续签订新的合同,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单位将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反之,倘若在单位保持甚至提升原有劳动条件的前提下,劳动者主动选择不再续签,那么单位便无需为其支付此项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