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实施者须承担连带责任。
若两人或更多人共同实行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时,应共同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障被侵害方的权益,被害人有权在众多连带责任人中进行自主选择,他们既可选择单独向其中任一侵权行为人主张全额赔偿,同样也有权向所有侵权行为人均提出赔偿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