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倘若抚养权归属于男方,然而男方却未能履行抚养责任,在此情况下,女方有权与其进行进一步沟通协商,期待男方能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若无法达成双方共识,女方可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请求改变抚养权的所有权。
以下几种特殊状况,若出現于抚养纠纷案件中,均会得到人民法院的肯定及支持:
首先是与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是受到了身体残疾等原因而不再具备抚养孩子的实际能力;
其次,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完全履行抚养职责或者出现了虐待儿童的恶劣行为,以及其与孩子之间共同生活的状况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最后,当小孩已经年满八岁且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时,该方还具备抚养能力,此时也能够通过司法手段实现变更抚养权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