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出售房产时只有一位产权人的姓名在产证上出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笔售房所得款项仍将被视为其个人财产。
在此基础之上,使用此款项购买的第二套房屋自然也应归属于这位登记姓名的产权人所有。
然而,若在产证上添加了另一方的姓名,那么该房产便会被认定为共有财产。
因此,利用出售或拆迁所获得的款项购置的第二套房屋,也将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