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结束之际,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以确保员工有足够的时间调整其职业规划和生活安排。
若用人单位不想继续与员工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提前一个月时将决定告知员工,如此便无需为劳动者支付代通金,仅仅需对员工进行赔偿即可。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则需承担额外的责任——不仅要支付赔偿金,还须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