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乃是我国民众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之强大利器。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市民或法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按法定时限提起行政诉讼,即遭遇了行政诉讼期限的暂时停止。
对于此类困难状况,法律规定市民有权于排除阻碍之后的第十日起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期限。
这一合理制度无疑是对起诉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和具体体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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