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维权进程顺畅通畅:
1.若您收到了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请务必记得在接到通知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的复议申请书。
在这份申请书中,需充分阐明您主张立案的充足理由。
同时,公安机关亦会在此期限内向您详尽说明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报给您。
2.如果您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复议决定仍然感怀不满,请在获得复议决定书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上级公安机关将会在收到您的复核申请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理,然后做出相应的决定。
值得强调的是,如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了原不予立案的决定,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坚决执行。
3.此外,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表示异议时,还可至同级检察机关提出投诉。
此时,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详细说明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与根据。
公安机关将于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对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法律依据及其理由作出详尽的书面说明,并反馈至检察机关手上。
4.若公安机关最终做出立案决定,他们需要及时将立案决定书的复制件送交检察机关。
而当公安机关坚持认为不应予以立案,但检察机关却看法相左,法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公安机关需在接下来的第十五天之内展开立案调查工作,并将立案决定书的复制件再次送交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