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的工作过程中,若出现违反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仍可视作工伤处理。
然而,这并不影响我们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
在实际进行工伤认定时,我们秉持着无过错原则,即纵使操作者因违规行为导致伤害,只要其满足了相关的工伤鉴定标准,就应该被承认为工伤。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人员,都应当被视为工伤:
第一,在执行日常职务以及企业行政部门临时指派或者认可的任务过程中受伤;
其次,在紧急状况下,如果未获得企业行政部门书面指定却与企业利益相符的工作范畴内受到伤害;
最后,在参与研发、技术改造等创新性工作过程中遭受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