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下级法院应当立即暂停死刑的执行工作:
首先,当在执行之前,发现所作的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时;
其次,如果在执行之前,罪犯主动交代了其曾经犯下的重大罪行或有了其他重要立功表现,从而可能导致应该对原定判决进行更改的话;
最后,如果罪犯正处于妊娠期。
针对第一点和第二点的情况,在相关问题得到纠正并解决后,必须向上报告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处,并待收到院长亲自签发的执行死刑令后方能再次开始执行。
若属于第三种情况,则需要向上报告至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核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