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员工生育完成后,在为期一年的哺乳期中,公司原则上不得以无过错为理由进行辞退行为;
然而,倘若存在某种过错作为辞退依据时,则是完全允许的。
在此期间,企业应对处于孕期、产期以及产后半年内的女性员工,尽可能避免采取任何方式,包括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手段来解除与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