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政策,哺乳期被明确定义为长达十二个月之久,在此期间,母乳喂养的频率为每日二次,每位母亲每次哺乳的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的不便,来回路途中的时间可计算作工作时间范畴,并且相应地,这段时期的工资亦不应有所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两次哺乳时间可根据个人需要进行灵活调整并合并使用。
对于处在哺乳期的职业女性而言,由于还需承担照顾新生儿的责任,在她们的健康状况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这四阶段期间,当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到期之际,用人单位有义务保持劳动合同效力,直至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结束为止。
换言之,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应自动延长至这些特殊阶段分别结束之日结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