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在法定的诉讼期限之内,有权直接向债务人原始居住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以追讨未偿还的债款。
2.在债务人为失踪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将债务人物定为失踪人,之后再由受托代管人从失踪人员的合法财产中偿付所欠的款项。
3.倘若涉及到担保人或者保证人,他们可以直接寻求对方履行替代义务进行偿还。《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