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有信用卡者在拖欠债务时被司法机构鉴定为【恶意透支】的行为,并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将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根据相关法律,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国家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如期偿还债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将被归类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