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于卫生间内意外摔倒,此种情况并不必然意味着符合对工伤的界定。
若导致员工在卫生间内受伤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设施或工作环境中具有安全上的隐患,那么便应被视为工伤事件,此类案件就属于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区域内,因履行职务的需要而遭受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身体损伤。
然而,若造成身体损害的原因系由于员工个体行为不当,例如在工作过程中进行嬉笑玩耍等,并且企业方面并未暴露出任何相关的安全问题,那么出现这种情形下,通常难以将之认定为工伤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