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装饰公司员工进行房屋修缮后,发生员工受伤的事宜,具体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种:
首先,装饰公司与房主彼此间构成了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
所谓的雇佣关系,是指受雇员工在所约定的时间框架内,听从于雇主的指导和监督,根据雇主的指令,从事各类相关服务活动,而雇主则需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在此类情况下,当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履行遭受伤害时,应视乎双方在事故中的过失程度,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装饰公司与房主之间则已经构建成为一种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的实质在于,承揽方依照订做人的明确要求圆满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然后交付工作成果,最终由订做人接收并支付报酬,由此在订做人和承揽人间形成法律关系。
在这一过程中,若承揽方在作业过程中不幸导致第三者损害或者自身损害,原则上,订做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然而,若订做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存在明显过失,那么,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