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继女对于继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问题上,主要受到双方是否已经建立起扶养照顾关系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倘若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便应遵从于本法所构建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处理。
换言之,若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确实存在着这段 ''''扶养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就构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享有与天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如此,继子女是有资格继承继父母遗产的。
资料显示,依照中国内地的司法实践经验,要被认为继父母子女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抚养关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
(1) 生父母在婚姻重组期间,继子女仍处于监护状态;
(2) 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所有或至少部分的成长和育儿费用;
(3) 抚养实际情况持续期间必须足够长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