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误工损失费,这部分费用是由受害者的误工期及收入来决定的。
误工期则依据受害者接收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来确认。
若受害人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损失费将根据其在治疗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核算。
当然,如果无法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数据的话,您可以参考起诉所在地区同一(相近)行业上个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指导标准。
其次是护理费用,它包括看护员的收入情况以及看护人数与看护期。
其中,看护员的收入可以参考当地其他类似护理工作的报酬标准;
而看护人数与看护期则需根据实际需求来确定,通常来说,看护人员以一人为宜,看护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康复并具备自行生活的能力为止,然而最长不应超过二十年。
接下来是残疾赔偿金部分,此项费用的金额取决于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起诉所在地区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衡量,从定残日起,按照二十年来计算。
具体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10%。
最后要提到的是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项费用需要根据起诉所在地区去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五条
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10%)
第二十八条
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