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孩童在游乐场所遭受伤害是否具备索赔权利这一问题,其答案须视游乐场所是否已切实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定。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以及娱乐场所等在内的各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之经营者、管理者乃至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能尽职尽责地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