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一方寻求离婚之诉,而另一方却持续拖延的无奈情况时,身处纠纷之中并希望解脱的一方可以持有的证件包括结婚证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籍信息记录以及诉讼申请书,前往被告所在地的初级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经过法庭公正严谨的审查及调解流程后,若确认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弥补,将判定双方离婚。
对此,我们总结出可以视为感情破裂主要情况的以下几种:
(1)存在重婚或外遇行为;
(2)存在严重家庭暴力事件或者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遗弃等恶劣行为;
(3)具有长期参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多次教育仍未改正者;
(4)由于感情问题长期分居双方长达两年以上时间;
(5)其他可被视为造成夫妻感情极度恶化的特殊情境。
如经庭审后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尚非彻底破裂,并决定不予批准离婚申请的情况下,希望离婚的一方可在分居满一年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