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相关法规规定,对于户外以及高温条件下进行工作的员工,每月将享有高达人民币200元的高温补贴;
而在非高温环境中进行工作的员工,则为每月人民币140元。
以上金额按照每年六月、七月、八月及九月四个月份累计计算并发放。
此外,这部分津贴将被纳入到企业的成本预算之中。
若有职工因为意外状况未能正常出勤,企业有权按照该员工实际出勤天数进行相应的折算以发放高温津贴。《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