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领域中,“返佣”活动被视为非法操作之一。
返佣,也即销售商从购买者实际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照特定的比例退还部分价款给买方。
投资行为中包括了现货、外汇、股票等等交易,这其中都会涉及到一定份额的手续费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佣金费用。
相应地,返佣指的便是那些通过正规途径开展上述投资业务的投资者们,他们能够借助特定的返佣平台来完成投资,而这些返佣平台会把投资者在整个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佣金部分再次返还给投资者。
与此同时,还有另外一种“返佣金”的现象,这主要是指经纪人和中间商在交易过程中所获取的应得的劳动报酬又再次返还给买方。
这种现象在许多行业都极为普遍存在,特别是保险行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当中。
经纪人们通常采取把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付给买方的方式,以提升交易成功的概率和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