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非违约方有权停止执行合同条件及条款的具体情景呈现如下:首先,相关合同已丧失其标的物存在的必要性而无法实现其原始目的,使得合同因此而自然终止。
其次,即使相关法令规定必须继续实施,但根据实际情况如综合考虑经济和公共权益等因素,强制履行相关合同的义务也会变得不再可能或者成为不切实际的选择,特别是像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这类以提供服务为主导的特殊合同类型。
最后,如果债权人未能在合理的合约期限内向违约方发出明确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的通知,同时新增的成本足够大以至于这种履行无法达到预期的经济价值和收益,那么强制履行合同同样如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