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监护抚养孩子的一方阻止对方接触探望孩子,那么在这样的状况之下,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便是法律提供的有效救济途径之一。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地告诉大家,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与普通的强制执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法院无法直接干预并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权益及与其相关的探望行动,而仅仅是针对那些拒绝履行协助另一方实现探望权利的个人或机构,对其实施诸如拘留、罚款等强制性制约手段。
如此一来,通过罚款、拘留这类惩戒措施,便能够使那些阻碍探望孩子的一方主动配合,从而保证另一方实施探望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