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法条内容如下:离婚冷静期间从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在申请离婚的过程中,倘若其中任一方不愿终止婚姻,均可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婚姻登记机构递交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三十日期限到达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领离婚证明;
若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将被视作对离婚申请的撤销。
夫妇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需要经历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安排。
而当离婚冷静期告一段落以后,如夫妇双方均无反悔之虞且确定希望结束婚姻关系,则需于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亲自至婚姻登记机构申领离婚证明,完成离婚登记程序,从而正式解散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