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高仿商品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看是违反了相关的禁止性规范,而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明确知道所售卖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其违法所得的金额已经达到数量标准下限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会被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于这种情况,行为人是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然而,即使存在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如果其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并未达到可予以立案的最高限额,那么这个时候便不能认定他们犯有本罪。
这里提到的违法所得,简单来说就是实际获得利润减去生产成本后余下的部分。
而在法律规定中,当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时,便是达到了应当予以立案的标准。
若是在售卖过程中所售卖的并非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比如无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非他人所有而是自有的商品,亦或是他人注册却未在同样的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等,这些情况都排除在外,不符合定义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