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七周岁以下儿童的交易中,倘若他们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某些特定物品,那么作为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宣告此类行为无效并将相应物品予以返还。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达到年满八周岁年龄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法独自承担和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当这些不满八岁的孩子试图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时,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行为无效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
因此,对于七岁的儿童擅自出售财物这类情况,父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完全有权利主张其行为无效,进而要求受让方归还相关物品。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