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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的时间限定?

工伤伤残的时间限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4-09 14:10:25 已帮助18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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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的时间限定?
依照以下特定时间规定向市区级劳动功能损伤评估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请:
(1)若于医疗服务完备止期之前即已完成工伤鉴定程序,当在医疗服务完备止期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
(2)如在医疗服务完备止期之后方才完成工伤鉴定流程,则需在工伤鉴定结果公布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3)针对申请旧病再次发作之鉴定请求者,应当在病症首次出现并得到有效治疗后,直至治疗完备止期前提出申请。
至于申请因疾病引发全身性机能障碍或非因工作导致机体损伤程度的评审及其他相关鉴定的个人或单位,均须遵循相关法规中所设定的严格时间表提出申请。
自劳动功能力量受损评估报告发布之日起一年以后,如果工伤职工、其直系亲属、雇佣单位或社会保险事务处感到生理机能状况有所改变,可以向上区级劳动功能损伤评估委员会申请进行一次全面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被鉴定者或其家属提出申请的前提条件为,被鉴定人已经度过最短期的工伤医疗期并且病情相对平稳;
对于雇佣单位单方面提出此项申请的情况,被鉴定人需要已度过最长的工伤医疗期并达到病况相对稳定的状态。《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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