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本公司已经服务达10年之久,如若决定主动提交辞呈,则无法获取赔偿。倘若正式合约尚未到期,但贵司却无任何法律依据便直接解除双方的劳工关系,便可被判定为非法
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获得两倍于
经济补偿金之赔偿款项。具体来说,依照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应获得相当于一个月
工资额度的赔偿;而不足六个半月的,则按半个月计算;六个半月至一年之间的,则以一个整月为准。但是,若贵司具有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那就存在两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属于无需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畴;而参照第四十条的规定,贵司必须预先书面告知劳动者解约事宜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方可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