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商务合同起草过程中,行纪人享有如下:
1、除非委托人有其他意愿,他们有权代表买方或卖方行使权力;
2、行纪人享有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报酬的合法权益;
3、除双方当事人另有额外明确约定之外,若委托人未能依约履行支付报酬义务时,行纪人则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留置权诉求。
根据现行有效的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56条所规定:
“当行纪人卖出或购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没有得到委托人的明示反对意见,行纪人自行有权充任买家或是卖家。
而对于该种情况而言,行纪人仍旧依法享有权利向委托人请求支付应得费用。
同时,第959条也明确了,当行纪人完全或部分顺利执行完毕委托人交付的任务后,委托人应依照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然而若委托人未能如期支付报酬的话,尽管这样,行纪人仍可依法对委托物品保留留置权,但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在此之前并无另行约定的条件。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