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非法或不公正的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贿赂,将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法律制裁;若因行贿取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极其严重,或是给国家带来了不可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则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且需缴纳罚金;一旦达到情节极度恶劣或是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严重损失,就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同时还必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已经被起诉但在被追诉前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行为的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宽大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如果犯罪性质不太严重,并且能够积极协助警方突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审判机关有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其刑罚。这种待遇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更强调了自我救赎和坦白从宽的精神。《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