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需首先妥为保护事发现场,同时要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受理;而对于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如同由于驾驶员自身操作失误,使车辆撞击到树木或墙壁等情况,则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备查验。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具体如下所述:(1)医疗费用:依据医院针对患者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进行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进行计算,凭相关发票支付。(2)误工费:若当事人拥有固定收入,应根据其因事故导致的误工损失来计较;倘若收入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以上,便可按三倍费用支付;反之,倘若没有固定收入,那么就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进行确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进行计算。(4)护理费:在患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若是有收入来源,那理所当然应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来计算;倘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来源,就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按照实际的伤残程度,依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区的平均生活费用水平来进行计算。从定残之日开始,最高可以赔偿二十年。然而,倘若某人从五十周岁开始定残,那么年龄每递增一岁,赔偿期亦将相应缩短一年,最终不得少于十年;至于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则按五年来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