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首先由权利人向提供侵权人非法获利数额的证据。但是,由于侵权非法获利的准确数据在侵权人的掌握之中,
实践中,权利人除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税务等部门调取被告备案的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外,往往难以获取侵权获利数额等相关证据。对于未经合法注册或工商备案的侵权人,
权利人更缺乏足够的举证能力。可以要求侵权人提交其非法获利的相关证据,但是实践中,侵权人如实提交相关证据的比例极少。原告还会经常向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请求对侵权人的财务账册等记载其经营信息的材料进行保全,以查实被告侵权获利情况。经审核,认为证据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可以进行证据保全。
但是,由于目前公司财务运行状况的不规范,即使能够保全到侵权人的财务账册等材料,但是也往往不能真实地反映侵权人经营的实际情况,
或者不能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销售情况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这就给司法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如何结合现有证据从侵权人的获利方面合理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是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实践中,可以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方式、持续时间等情节,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侵权人侵权获利的数额。
专利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主要是《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利法》对赔偿的计算方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细化了各种计算方法,并且增加了一种计算方法———法定赔偿。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四种:
1.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
《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
2.根据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计算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这个规定大大减小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只要确定侵权人的销售数量就可以了,也排除了侵权人的销售并没有下降,而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形。
3.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
《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前三种计算方式可以由专利权人自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而只有前三种计算方式都无法适用时,才可以采用第四种计算方法。
您好,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的赔偿金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形,主要包括违法实施拘留、收容审查、错误逮捕、错误的羁押判决并已执行、非法拘禁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首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采用的是相对固定额度的标准,即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布数据)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受到侵害的公民,无论是谁,无论其收入情况等有什么差异,不管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赔偿的标准都是一样的;
其次,每日的赔偿金数额不是不变的固定数额,而是按照国家上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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