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达到十级伤残级别的情况下,法定的抚育费用理应得到保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具体金额,需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程度进行计算,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来确定。
若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则计算期限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而如果被抚养人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计算期限将长达二十年之久。
然而,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被抚养人来说,年龄每增长一岁,其扶养年限便会相应地减少一年;
至于七十五周岁及以上的被抚养人,其扶养年限则仅为五年。
这里所提到的“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