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恶意打假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
当由于食品和药品的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时,买方若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索赔要求,而生产商或者经销商却以买方在知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仍坚持购买为依据进行反诉反驳的情况下,如遇此类情形,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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