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能够撤销商品房选购意向协议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分析:
1.如若购买方之所以选择取消,乃是由于该房产存在严重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而导致无法按时交付使用,或者在交付后被证实主体结构确实不过关,抑或是在交付之后发现存在质量缺陷并对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又或者是在签署合同之后,卖方未经购买方同意将房产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擅自将其设定抵押担保给他人等异常状况,那么在以上任一种情形下,购房者均具有法定资格请求终止购房合同并要求退还所有支付款项。
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卖方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所明确规定的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行为,就有权提出退房申请,并且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然而,如果购房者仅因为个人主观喜好上的改变而想放弃购买房产的话,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退房要求。
此时,由于已经缔结了正式的合同法律关系,任何无充分合理缘由单方面违约的行为都会被视为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