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传染性肝病发展至肝硬化的在职人员来说,通常情况下他们不会面临来自用人单位的解雇威胁。
事实上,任何企业都无权仅因某位员工感染上了肝硬化疾病便擅自决定将其离岗或解除雇佣关系,这无疑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原则。
然而,当检查结果证实某位工作者患有肝硬化疾病时,用人单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调整他/她离开生产第一线的工作岗位。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依然决定对该员工实施解雇行为,那么就必须依法依规针对此次解聘行动给予合理的赔偿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