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票务倒卖的黄牛行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各类有价票证或凭证的,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可依法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相对轻微的,则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可依法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罚款。
然而,若此类违法行径严重到触及刑律的程度,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倒卖车票、船票者如情节严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等的刑罚,同时不得缓期执行,以及还需额外处以票证价格的一倍至五倍不等的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