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因地区差异而有所区别,这些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划定。
按照相关法规条文,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务必遵守以下几种原则:
对于拆迁补偿的方式,我们可以选择采取现金赔偿的方式,也可考虑实物置换房屋产权的方法。
作为被拆迁方,在充分了解相关细则后,可以自主选择合适的补偿方案。
针对两种常见的补偿方式,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析其对应的补偿标准。
(1)现金补偿的金额须依据被拆迁的房屋所在位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重要参数,通过综合评估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来确定。
具体实施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机构根据本地实情另行制定。
(2)在选择被拆迁房屋价值和调换房屋价格时,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自行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至于那些并非用于公共事业的附属建筑物,其产权不会进行置换,而是由拆迁方给予现金形式的补偿。
若涉及到的是有公益事业属性的房屋,那么就需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规划的规定予以重建,或是直接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
若涉及到被拆迁人租赁他人房屋的案件,被拆迁人应先与原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由原房屋承租人获得拆迁方额外的安置,再由拆迁方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