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顾名思义,乃是抢掠他人紧密掌控之财货,或者实施多起此类不良行径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成罪要素在于是否存在对财务之暴力、对人身安全之危害性。
相较之下,盗窃罪是以非合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并开拓自己对该财物的新式占有关系,该占有手段通常较为温和且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
然而,针对盗窃罪和抢夺罪之间的区分和关联性,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充满了争论。
它们之间的共通点在于,无论是盗窃罪还是抢夺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均源于非法占有这一核心因素。
进一步而言,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差异在于构成犯罪的客观因素的不同。
具体来看,盗窃罪的客观要素为秘密窃取公共或私人财产;
相比之下,抢夺罪的客观因素则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尽管抢夺罪与盗窃罪拥有众多共性,比如二者都要求犯罪当事人的主观动因基于直接故意,并具备非法占据的目的。
同时,二者所侵害的对象皆为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至于抢夺罪的客观要素,公然夺取是其主要形式。
所谓公然夺取,即是犯罪嫌疑人在财物管理者面前,光明正大地拿走过其财物,而且这种公然夺取不涉及暴力或恐吓手段,否则将会被判定为性质更为严重的抢劫罪。
盗窃罪的客观要素更侧重于秘密窃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员察觉到的方式进行偷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