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缺乏完整的考勤记录无法清晰地证明加班实施的真实性时,可尝试通过下列途径来展开证据收集工作:
首先,单位的领导利用如QQ、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工具发出加班通知的情况下,可以将相关信息截图以备参考;
其次,如果单位在企业内网的管理平台上发布过关于加班人员的详细列表,则可以对该网站进行全面复制或者打印,用作日后不时之需;
再次,若单位曾发布过书面形式的加班通告,请务必将其拍照以便作为信息来源保存下来;
除此之外,公司内部的监控录像也是重要的证据源之一;
另外,员工加班过程中的工作移交清单、领取材料的具体详情以及工作流程的保护措施等都能成为支持他们斑驳的加班情况的有力证明;
考虑到这些,员工还可以尽可能地为自己所执行的加班任务做出详细说明;
当然,争取其他同时出面提供证据证明加班情况也是必要的一环,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最好设法保留相关支付记录,以防万一;
值得注意的是,加班后所打车费用及报销原因的相应复印文件以及员工在向主管索要加班费时的录音资料、QQ对话和微信交流等音频和视频数据,也应该及时保留并妥善保管。
在强调上述方法并非唯一途径的同时,我们也要明白,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加班工资请求,他们必须承担起证明加班事件实际发生的确切责任。
然而,若劳动者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其实早就针对加班事实保留了特定证据却故意不提供,那么此时承担不利后果的将必然是用人单位自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