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欠薪问题,相关条款明确了相应的赔偿机制。
如果企业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全额地发放农民工人资待遇的话,其须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00%之间的比例标准来向员工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具体而言,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没有按照劳工合约的既定条文,或者国家明令的规定,准时、足额地支付给员工应得的报酬;
(二)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达不到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三)要求或安排员工加班,但没能按时发放相应的加班薪酬;
(四)解除了与员工的雇佣关系,或者终断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却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给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贴。
另一方面,法律也规定了欠薪所带来的其他严重后果,即用人单位有责任,并且要承担如下义务,严格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国家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且准确地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