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时,若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相关案件应向上一级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再呈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的死刑持有异议,坚持认为不应判处死刑,则有权对案件进行提审或退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所判决的死刑和已审结的死刑复核案件,均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此外,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时,需由上一级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