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真诚且充分的协商达成协议时,该合同应当被解除。
2.在特定情况下,各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形,约定一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在相应事由发生之后,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可采取适当措施,对该合同进行解除。
3.在以下五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合法解除权来解除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
(一)由于种种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合同的经济价值无法实现;
(二)在合同义务履行期正常结束之前,权益相关方已经明确宣告或以行为方式表达了其无法继续完成主要债务的意愿;
(三)权益相关方自承诺之日起经历了足够时间的拖延而未能完成其主要债务,经过友好催促之后,仍然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四)权益相关方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的经济价值无法被有效实现;
(五)无论是按照法律还是行业内部的惯例,有其他规定的情况出现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